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乡**行政村**庄。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于2020年1月20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太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乡**行政村**庄。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于2020年1月20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太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乡**行政村**庄。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于2020年1月20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太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姬某,曾用名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于2020年1月20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太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姬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姬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任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晚上22时许,在太康县**镇****庄,被告人赵某甲因其姨表哥任某甲不搭理其母亲,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赵某乙、姬某四人一起到任某甲家找任某乙说理,被告人赵某甲踹开被害人任某乙家的大门,随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姬某四人进入院内后踹开任某甲家的堂屋门并砸窗户,被告人赵某甲等四人进入任某甲家堂屋客厅,将大理石板茶几掀翻,西墙镜子砸烂,中堂玻璃等物品砸烂,并踹砸任某甲家卧室门,后赵某甲等人被赵某甲父母等人拉走。经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任某甲家被砸毁物品价值为2570元。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姬某已取得被害人任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协议书等书证;
3、任某丙,许某,赵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任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姬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
7、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赵某乙、姬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赵某乙、姬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某某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赵某乙、姬某现取保候审于各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