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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赵*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7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商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于2018年1月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2月1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2月1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7月12日投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赵*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水县**镇**行政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于2018年1月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2月1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2月1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7月12日投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赵*丁,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7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商水县**镇****。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5月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6月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2日投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赵*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0********,汉族,高中毕业,住商水县**镇**行政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于2018年1月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2月1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2月1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7月12日投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乙、赵*甲、赵*丁、赵*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赵*甲、赵*乙、赵*丙、赵*丁伙同赵*戊(已判)实施诈骗,其中赵*丁拨打电话实施诈骗未遂,后由被告人赵*甲冒充郑州市消防支队后勤人员和被害人刘*联系称需要采购净水机,在取得刘*的信任后,赵*甲又称还需要请刘*帮忙采购不锈钢床并向刘*提供了由赵*戊冒充的不锈钢床销售商电话,刘*和假冒的不锈钢床销售商赵*戊联系后,赵*戊称其现在不卖不锈钢床并向刘*提供了由被告人赵*乙冒充的不锈钢床生产厂家电话,刘*和假冒的不锈钢床厂家赵*乙联系后,赵*乙要求刘*先付款后发货,刘*向赵*乙提供的银行账户付款八万元后,被告人赵*戊、赵*乙、赵*丙、赵*甲和赵*丁把诈骗用的手机卡全部扔掉。

2、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赵*甲、赵*乙、赵*丙、赵*丁伙同赵*戊实施诈骗,赵*甲冒充是石家庄市武警支队刘姓武警,和被害人张**联系称需要采购热水器,后又请张**帮忙采购高低床并提供了高低床代理商陈*的电话。之后由赵*戊冒充高低床代理商陈*先和张**联系,再由赵*乙冒充是高低床生产厂家韩**和张**联系,韩**要求张**先付款后发货。张**向韩经理提供的账户汇款十三万六千元后,被告人赵*甲、赵*乙、赵*丙、赵*丁等人把诈骗用的手机卡全部扔掉。

后将赃款全部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被害人刘*、张**陈述;

3.证人赵*戊、**、黄**等人证言;

4.被告人赵*乙、赵*甲、赵*丁、赵*丙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乙、赵*甲、赵*丁、赵*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乙、赵*甲、赵*丁、赵*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乙、赵*甲、赵*丁、赵*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乙、赵*甲、赵*丁、赵*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被告人赵*丁、赵*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亚

2020 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乙、赵*甲、赵*丁、赵*丙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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