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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4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9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涞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涞源县公安局逮捕。

赵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9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涞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涞源县公安局逮捕。

赵某丙,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5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9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涞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涞源县公安局逮捕。

赵某丁,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9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涞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涞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赵某丁、赵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涞源县****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份建成,并进入引水试机待生产过程中,水电站引水水渠甲村东至乙村段遭到了甲村赵某甲、赵某丁、赵某乙、赵某丙四人以引水水渠北渠帮占用其土地为由,用三轮车等工具给渠内加填石块、废土,进行断水、提闸等行为进行多次非法破坏。2018年7月4日将水电站正在施工的钩机非法扣留40天,2018年8月27 日晚雇用铲车将发电站引水水渠北渠帮283米彻底推毁。造成涞源县****有限公司断水停产9个多月,2019年5月5日经涞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引水渠在2018年8月27日市场损失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4942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丁、赵某乙、赵某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贺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丙、赵某丁、赵某乙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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