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甲、胡某某等3人招摇撞骗案)(公开版)_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老赵”,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汉族,初中文化,原建水县公安局辅警(案发之前已被辞退),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建水县**镇***小区*组团*栋*单元***室。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3月30向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彝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建水县公安局辅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村委会*****号,住建水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彝族,小学文化,案发前系建水县公安局辅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附*号,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附*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胡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盗窃罪,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向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胡某某、向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吕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招摇撞骗罪:

1.2019年3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邀约被告人胡某某、向某某,三人身穿警用制服,私自驾驶建水县公安局“三网格”的云GL****公务面包车,到建水县红塔蓝鹰造纸厂门口斜对面路边的“龙儿美食店”,冒充建水县公安局警务人员身份,以打烟机系赌博机,要没收为由,三人将被害人普某甲放置在门口的一台黄色“自动售卖机”(打烟机)抬走,拉至建水**小区*组团*栋*单元***室赵某甲家里存放。

2.同日晚,被告人赵某甲、胡建民、向某某又继续身穿警用制服,私自驾驶建水县公安局“三网格”的云GL****公务面包车到奥城舍得酒吧旁许某某开设的茶室,冒充建水县公安局警务人员身份,以打烟机系赌博机、要没收为由,三人将麻将茶室门口的一台粉色“自动贩卖机”(推烟机)抬到车上拉至建水**小区*组团*栋*单元***室赵某甲家里存放。

次日,赵某甲打开存放在家里的两台打烟机,并把里边的钱和烟拿出非法占有。

3.2019年3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再次邀约被告人胡某某、向某某身穿警用制服汇合后,私自驾驶建水县公安局“三网格”的云GL****公务面包车至建水临安镇干河村路边的一家麻将室,冒充建水县公安局警务人员身份,以打烟机系赌博机,要没收为由,三人将被害人王某甲放置在门口的一台蓝色“自动售货机”(打烟机)抬走拉至建水**小区*组团*栋*单元***室赵某甲家里存放。次日赵某甲把机子撬开,把里边的烟和钱非法占有。

经鉴定,从赵某甲家中搜查到的3台自动售卖机(打烟机)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4760元人民币。

事后,赵某甲拿了200元人民币给胡某某,买了两条试制云烟给向某某,三台打烟机继续放置在赵某甲家中。

4.2019年3月的一天当晚22时许,被告人赵某甲、胡某某身穿警用制服,驾驶警用摩托车到建水县临安镇茭瓜塘村徐某某开设的麻将茶室。在将该麻将室敲开门后,冒充建水县公安局警务人员身份,以打烟机系赌博机,要没收为由,将房间内的三台打烟机用工具撬开,并取出机器里的两块主板和现金1030元后离开。事后,赵某甲分给胡某某500元钱。

二、盗窃罪:

2019年2月的一天,应赵某乙(另案处理)的要求,被告人赵某甲着便装与着辅警制服的被告人胡某某,私下骑电动车至建水县看守所查看赵某乙被扣押的涉赌游戏机。两天之后,赵某甲再次联系胡某某,二人私下着警用制服,骑警用摩托车至建水县看守所,在看守所进门右边的单车棚门口将涉案物证“保单箱”1个,赌博游戏机主板2块拿走。

2019 年2月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到建水县新公安局门口的草地那里把查扣在该地的游戏机主板拆下,然后把两块游戏机主板拿到建水**小区家中。

2019年3月28日,赵某甲把从看守所盗窃的赌博游戏机主板和从新公安局盗窃的两块赌博游戏机主板交给王某乙(另案处理)和赵某乙,赵某乙让普某乙(另案处理)微信转了5500元人民币给赵某甲。

2019年3月29日21时50分许,赵某甲被公安民警在建水县盛世临安二期29幢2单元门口处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被查扣的打烟机、主板、抬打烟机时所穿服装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辞退文件,劳动合同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范某某、王某乙、赵某乙、普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普某甲、王某甲、徐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胡某某、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胡某某、向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甲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甲、胡某某、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艳红、杨菊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向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光碟3张;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清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