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文盲,户籍所在地国外,缅甸绍帕区人,家住缅甸绍帕区**乡**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文盲,户籍所在地国外,缅甸绍帕区人,家住缅甸绍帕区**乡**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本案经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肖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6日晚,一境外人员“赛保”联系被告人赵某甲、让其约被告人肖某某一起到中国沧源县芒摆茶山接送4名中国欲偷渡人员出境到缅甸佤邦,并同意事后给每人500元的报酬,赵某甲答应“赛保”后,便打电话邀约肖某某,肖某某在得知有报酬后便同意与赵某甲一同前往中国境内接人,6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赵某甲、肖某某从172界碑非法进入中国境内后,按照“赛保”所指定的地点,在中国芒摆茶山附近接到在此等候的张某某、赵某乙、丘某某、赵某丙(另案处理)四人后,便带领四人徒步从173界碑附近的便道偷渡出境,但由于对路线不熟,行走了一夜也没有走出边境,于2020年6月17日13时许,被沧源县公安局单甲边境派出所民警在辖区174界桩附近巡逻时发现,将其六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肖某某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妨害了我国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赵某甲、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赵某甲、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娅菊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肖某某现羁押在沧源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2张;
3、起诉意见书1份,起诉书15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
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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