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甲、盛某某等3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陕检二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54********,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河南**水泥有限公司**运输公司(下称**公司)信息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盛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65********,汉族,初中毕业,群众,**公司信息部原员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69********,汉族,高中毕业,群众,**公司信息部原内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盛某某、薛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23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24日、2021年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赵某甲、盛某某、薛某某经商量后,在苏某甲、苏某乙等四人承接**公司运输矿石任务过程中,向苏某乙虚构**公司每张派车单需要收费15元的理由,由薛某某经手,先后收取苏某乙派车单费用共计69690元。2019年1月9日,赵某甲以苏某甲车队在拉矿石过程中发生纠纷产生赔偿费用为由,安排薛某某从该款项中给苏某甲转账12000元。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赵某甲安排薛某某给苏某乙退款12000元,后赵某甲、盛某某、薛某某商量后将剩余款项进行分赃,其中赵某甲分得13700元,盛某某分得12000元,薛某某分得10000元,后苏某乙得知**公司规定派车单系免费领取,案发。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共同给苏某乙退款87690元,并取得苏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转账明细截图、派车单收取及支出明细、聊天记录、退赃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接处警登记表、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赵某乙、梁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马某某、苏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盛某某、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盛某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盛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赵某甲、盛某某、薛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盛某某、薛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盛某甲、薛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薛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盛某某、薛某某全部退缴违法所得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盛某某、薛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玉红

检察官助理:芮小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