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甲、田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81994********,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组。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81992********,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组。

上述二名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田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2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4时5分,被告人赵某甲、田某某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途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白糖厂路段时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赵某甲上衣右边内侧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两砣,净重366.52克,上衣左边外侧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袋,净重16.08克,本案共计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82.6克。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甲曾运输毒品至赵某乙(另案处理)家中存放,2019年8月3日,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赵某乙家中墙壁上一绿白色相间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袋,从厨房碗柜上一紫云烟壳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条,共计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15.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等;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

6检查、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7电子数据:手机内容提取。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田某某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甲是主犯,被告人田某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寿娟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田某某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4张。

3.涉案毒品现存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