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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王某某等4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222号37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蒲城县**乡**村**组,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楼**。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乡**村**组,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楼**。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楼**。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乡**村**组,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楼。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等4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初,被告人薛某某在QQ兼职群内看到有人有偿收购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银行U盾),便与对方联系售卡获利。后纠集赵某甲、王某某、赵某乙三人在本市未央区南康新村开始收售银行卡四件套活动,被告人薛某某负责在网上联系收购银行卡的上家,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在网上寻找出售银行卡四件套的客户,被告人赵某乙负责对收购的银行卡进行验收和信息登记,被告人赵某甲负责与售卡客户联系约定地点进行现场交易,截止2020年6月下旬该团伙共计收售银行卡四件套25张,直接获利8000余元,剩10000余元未结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身份信息;

3.辨认、指认笔录;

4.微信聊天记录;

5.统计倒卖银行卡信息;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8、快递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赵某乙、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赵某乙、薛某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非法收售银行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四名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均羁押于未央区市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律师会见笔录》肆份。

6.《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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