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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王某某等盗窃、赵某乙、侯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78********,满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住**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83********,汉族,群众,无业,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51985********,汉族,群众,务工,小学文化,黑龙江省穆棱市人,住穆棱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1********,汉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天津市静海区人,住静海区**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92********,汉族,群众,个体,初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住涡阳县**镇**村**楼**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94********,汉族,群众,个体,初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住涡阳县**镇**村**楼**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78********,汉族,群众,个体,文盲,安徽省涡阳县人,住涡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指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76********,汉族,群众,个体,文盲,安徽省涡阳县人,住涡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高某某、梅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侯某某、赵某乙、燕某某、袁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甲、高某某、梅某某等人于2019年12月某日凌晨,驾车至天津市西青区晨曦路江苏杨建集团项目部工地处,将该工地内存放的卡扣390个盗走,后至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八里庄村,将上述财物销售给被告人侯某某、赵某乙。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404元。

被告人赵某甲、高某某、梅某某等人于2019年12月某日,驾车至河北省沧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建一局工地处,将该工地内存放的卡扣120个盗走,后至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八里庄村,将上述财物销售给被告人侯某某、赵某乙。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32元。

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高某某、梅某某等人于2020年3月某日,驾车至上述工地处,将该工地内存放的卡扣300个盗走,后至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中学南侧,将上述财物销售给被告人燕某某、袁某甲。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080元。

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梅某某等人于2020年3月某日,驾车至上述工地处,将该工地内存放的卡扣300个盗走,后至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中学南侧,将上述财物销售给被告人燕某某、袁某甲。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080元。

被告人赵某甲、高某某、梅某某等人于2019年12月某日,驾车至天津市静海区红酒露酒分装项目部工地处,将该工地内存放的卡扣120个盗走,后至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八里庄村,将上述财物销售给被告人侯某某、赵某乙。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32元。

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梅某某等人于2020年3月某日,驾车至上述工地处,将该工地内存放的卡扣120个盗走,后至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八里庄村,将上述财物销售给被告人侯某某、赵某乙。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32元。

被告人赵某甲、高某某、梅某某等人于2020年1月某日,驾车至天津市西青区中国核工业建筑项目部工地处,将该工地内存放的卡扣240个盗走,后至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八里庄村,将上述财物销售给被告人侯某某、赵某乙。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864元。

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梅某某等人于2020年3月某日,驾车至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金科博翠苑重庆御临项目部工地处,将该工地内存放的卡扣900个盗走,后至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八里庄村,将上述财物销售给被告人侯某某、赵某乙。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240元。

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等人于2020年3、4月份某日,驾车至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金科博翠苑工地处,将该工地内存放的卡扣1000个左右、对拉螺栓1000个左右、马镫500个左右、镰刀卡300多个等财物盗走,后至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八里庄村,将上述财物销售给被告人侯某某、赵某乙。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

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梅某某等人于2020年4月5日晚,驾车至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浙江宝业依澜庭苑一期一标工地处,将该工地内存放的钢筋1000千克左右盗走,后至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中学南侧,将上述财物销售给被告人燕某某、袁某甲。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

被告人赵某甲、高某某、梅某某等人于2020年4月15日凌晨,驾车至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名湖花苑工地处,将该工地内存放的卡扣3000个盗走,后至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八里庄村,将上述财物销售给被告人侯某某、赵某乙。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0800元。

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高某某、梅某某等人于2020年4月17日凌晨,驾车至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中建一局建筑工地处,将该工地内存放的卡扣900个等财物盗走,后至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八里庄村,将上述财物销售给被告人侯某某、赵某乙。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盗卡扣价值人民币3240元。

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梅某某等人于2020年4月某日,驾车至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尚路中建一局明湖花苑项目部工地处,将该工地内存放的卡扣690个盗走,后至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中学南侧,将上述财物销售给被告人燕某某、袁某甲。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484元。

被告人侯某某、赵某乙、燕某某、袁某甲明知被告人赵某甲等人向其销售的财物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

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等八人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俞某某、才某某等人陈述;

2. 证人赵某丙等人证言;

3. 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

4. 视频资料;

5.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 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等八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等八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高某某、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赵某乙、燕某某、袁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高某某、梅某某多次盗窃,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等八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等八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立召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现在黑龙江省穆棱市**镇**村**号候审;被告人梅某某现在天津市静海区**镇**村**路**号候审;被告人侯某某现在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楼**村**号候审;被告人赵某乙现在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楼**村**号候审;被告人燕某某现在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候审;被告人袁某甲现在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取保候审决定书》6份,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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