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1********,汉族,中国共产党员,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乐市**镇**村**街**排**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5日到新乐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7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片**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5日到新乐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丁,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排**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7日到新乐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戊,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排**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5日到新乐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己,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5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排**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7日到新乐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庚,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6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排**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7日到新乐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辛,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6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7日到新乐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壬,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6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排**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7日到新乐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乐市**镇**村**街**片**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7日到新乐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癸,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5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排**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7日到新乐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刑警邯邰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己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5日9时许,赵某子(已判决)、赵某丑(已判决)、赵某寅(已判决)、赵某卯(已判决)、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以分地为由,组织赵某辰(已判决)、赵某巳(已判决)、赵某午(已判决)、赵某未(已判决)、被告人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赵某庚、赵某辛、赵某壬、潘某某、赵某癸等河北省新乐市**镇**村村民一百多人,携带铁锹等工具将河北省新乐市**建材有限公司的沙坑内的彩钢简易房砸坏并烧毁,河北省新乐市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后对村民进行劝阻时被围攻。村民又将沙坑内的3辆汽车砸坏、6辆汽车烧毁、三台筛沙机烧毁。经河北省新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车辆价格认定合计331425元;被损毁的彩钢瓦简易房、筛沙机等物品合计38706元。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户籍证明信、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马某某、任某某等人的陈述;3.同案人员赵某子、赵某丑、赵某辰、赵某巳、赵某午、赵某寅、赵某卯、赵某申、赵某酉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赵某庚、赵某辛、赵某壬、潘某某、赵某癸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视频截图、手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赵某庚、赵某辛、赵某壬、潘某某、赵某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赵某庚、赵某辛、赵某壬、潘某某、赵某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赵某庚、赵某辛、赵某壬、潘某某、赵某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赵某庚、赵某辛、赵某壬、潘某某、赵某癸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垚
附:1.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赵某戊、赵某己、赵某庚、赵某辛、赵某壬、潘某某、赵某癸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新乐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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