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甲、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9〕115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乡**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72********,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省阜新**宰场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街**号**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适用认知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承包被告人杨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辽宁省阜新**宰场(以下简称**宰场),用于收购许某某、任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的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认定为检疫合格羊后,雇佣张某甲、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宰场屠宰上述未经检疫为合格羊,并存放在冷库内以及向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广东省揭阳市等地对外销售,获取了大量非法利益。2019年12月3日,任某某在向**宰场销售一只未经检疫为合格的羊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在屠宰场冷库内查扣大量冷冻羊胴体。经鉴定,任某某销售的一只羊系宰前死亡;冷库内羊胴体为死因不明动物产品,应依法予以无害化处理。

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赵某甲、何某某承包**宰场系为收购、屠宰、销售未经检疫为合格羊的情况下,仍将**宰场租赁给被告人赵某甲、何某某使用,并按照约定屠宰场每屠宰一只未经检疫为合格羊收取好处费人民币15元。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先后收购大约100只未经检疫为合格的羊,并在**宰场向被告人赵某甲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王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张某甲、孟某某、赵某乙、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邵冰王磊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一页;

4.《量刑建议书》二份二页;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四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