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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李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30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某某,住饶某某**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某某,住饶某某****201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饶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2019年2月2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李某甲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饶某某北善村村民李某乙、史某某、赵某甲等人的责任田共用一口水井。被告人赵某甲系本村电工。2015年冬天,赵某甲责任田的水管口漏水,其他村民浇水时导致赵某甲责任田内跑水。赵某甲发现后借故生非,以“小麦淹水被冻坏”为由,要求其他村民赔付自己2000元损失费,否则将该井停电。北善村民史某某的温室内刚种植蔬菜,急需用井浇水,遂找到赵某甲要求使用该井,赵某甲随即改口称要先赔偿损失费5000元,否则不能使用该井浇水。在此情况下,史某某给了赵某甲5000元,后该井组村民平摊出该5000元费用。 

2.2016年至2017年,北善村民李某丙与被告人赵某甲、李某甲合伙在北善村大棚区内建设一个“过磅站”,用于北善村大棚种植户蔬菜(西红柿等)、水果(葡萄等)的称重(以下简称蔬、果),并依据蔬、果重量收取过磅费。该磅站建成后实际由赵某甲独自经营。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以“不交过磅费不许来北善村收购蔬、果”的名义向来北善村收购蔬、果的收购商强行收取过磅费。因收购商不愿向赵某甲交费,故不愿再来北善村收购蔬、果,造成大棚种植户的蔬、果滞销。后北善村大棚种植户为了蔬、果能够正常销售,遂和收购商达成口头约定,由大棚种植户向赵某甲上交“过磅费”。经查,在每次蔬、果交易完成后,大棚种植户在没有实际使用赵某甲经营的磅站过磅时仍要向赵某甲上交“过磅费”。期间,在赵某甲因故不能收取时,便让其妻甄某某帮助收取“过磅费”。在此期间赵某甲共收取北善村大棚种植户李某乙等人共计强行收取大棚种植户和蔬菜收购商“过磅费”11880余元。 

3.2018年4月,被告人赵某甲以“李某丁所在井组的变压器房门没有上锁”为由,直接将该变压器断电,并告知李某丁要罚款1000元,不交罚款不能用井浇水。李某丁迫于赵某甲的蛮横,最终垫付罚款1000元,赵某甲收款后恢复供电。另,被告人赵某甲以“南马道”井组晚交电费、电表箱内有拧改锥的痕迹为由,以罚款名义强行收取“南马道”井组组员等人钱款共计600元;以“包地西”、“包地东”、“油井”井组共同使用变压器的门被打开为由,以罚款名义强行收取“包地西”井组500元、“包地东”井组500元、“油井”井组400余元。以上共计强行收取各井组费用共计3000余元。 

    4.2017年7月份左右,被害人赵某乙带领小麦收割机到北善村农田收割小麦。在收割小麦的过程中,因李某甲等人栽种的国槐树苗间距小,导致小麦收割机撞歪一颗直径3厘米左右的树苗,李某甲借故生非,随即强行让赵某乙停止收割小麦工作,不让赵某乙继续收购农田里的小麦,并让赵某乙等人赔偿树苗损失费1000元。赵某乙迫于李某甲的蛮横将1000元交给李某甲,李某甲威胁赵某乙的亲戚宋某甲,不让赵某乙继续在北善村收割小麦。事后在宋某甲的协调下李某甲退还给赵某乙800元。 

    5.2017年12月份,饶某某水利局免费为饶某某北善村建设17口水井,因建设水井需要占用李某甲、宋某乙和赵某甲种植国槐树苗的位置,李某甲伙同宋某乙以高于市场数倍的价格,按每棵价值200元强行让占用树苗位置的井组赔偿。因北善村民惧怕李某甲、赵某甲等人,遂按照李某甲等人的定价赔偿被占树苗费用。经查,北善村1号井组占用一棵国槐位置,赔付赵某甲200元;3号井组占用两棵国槐位置,赔付李某甲和宋某乙400元;4号井组占用一棵国槐位置,赔付李某甲和宋某乙200元;6号井组占用三棵国槐位置,赔付李某甲和宋某乙600元;8号井组占用两棵国槐位置,赔付李某甲和宋某乙400元;16号井组占用三棵国槐位置,赔付李某甲600元;17号井组占用一棵国槐位置, 赔付李某甲和宋某乙200元。三人共计强行收取2600元。

   6.2017年12月份左右,饶某某水利局免费为饶某某北善村建设17口水井,打水井的大概位置由水利局规划,但水井具体位置由井组村民商讨决定。打水井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带领打水井施工队在村内打水井。期间,张某甲井组打水井的位置因需要挪动,李某甲以“挪水井不在规划内”为由需要张某甲井组另上交费用5000元。后李某甲指使宋某乙收取了该井组费用5000元。北善村村民赵某丙承包北善村120亩土地,在了解到国家免费为北善村打水井的情况下,遂要求李某甲在其承包的农田周围打水井,李某甲以“水井位置与计划打井位置相差一定距离”为由,需要上交费用5000元。后在赵某丙的求情下,并请李某甲和宋某乙在饭店吃饭以及在赵某丙免去李某甲对自己的欠款1000元后,李某甲才不再索要打水井费用5000元。 

    7.2018年6月份的一天,北善村村民赵某丁和被告人李某甲分别带领收割机在北善村收割小麦,李某甲担心赵某丁带领的收割机会抢走其一部分生意,遂警告赵某丁让赵某丁带领收割机离开北善村。赵某丁拒绝李某甲的无理要求后,李某甲遂找到赵某丁带领的收割机司机并对收割机司机和赵某丁进行了殴打,迫使收割机司机离开北善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赵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赵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赵某甲借故生非,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随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赵某甲现羁押于饶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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