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苏木**嘎查**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苏木**嘎查**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4年10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翁牛特旗公安局白音套海派出所罚款三百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22时左右,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的儿子赵某乙与儿媳刘某某因任某某在网上说赵某乙一直骚扰和勾引别的女人而吵架,赵某甲、张某甲在未经任某某的公公王某某与婆婆张某乙允许的情况下,先后三次进入任某某家,要求任某某到其家中说明情况,期间张某甲将任某某家房门玻璃拽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朱某某、田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照片;6.光盘。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未经住宅主人同意,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利
检察官助理:张 岩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苏木**嘎查**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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