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1869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滨海县**巷**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41982********,回族,中专文化,户籍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道**组。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10月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组**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孙某甲、马某某、刘某某、赵某乙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2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对本市杨某某**路**弄**号楼**室进行检查,查获一网络“百家乐”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赵某甲、孙某甲、马某某、赵某乙,后抓获前来该处的被告人刘某某,查获并扣押电脑机箱一台、POS机一台、手机八部、配钞人民币42,675元,查获并收缴赌资人民币1,030元。民警当场对该网络百家乐账号投注情况进行提取,发现该账号自2020年4月12日20时许至被查时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2万余元。
经查,该赌场由被告人赵某甲与冯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4月8日开始共同开设,冯某某提供网址、账号、配钞及派出操盘手至现场操盘,被告人赵某甲提供场所,被告人孙某甲介绍赌客及“接和”人员马某某,赵某甲和孙某甲约定各分一半码量,被告人马某某在该赌场“接和”,被告人刘某某协助马某某“接和”,被告人赵某乙受冯某某指使于案发当日20时许至该场所进行操盘。到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证人孙某乙的证言、现场照片、百家乐主页面及游戏记录截图,证实2020年4月12日22时许,民警至本市杨某某**路**弄**号楼**室内检查,当场查获一网络“百家乐”赌场,查获并扣押电脑机箱一台、POS机一台、手机八部、配钞人民币42,675元,查获并收缴赌资人民币1,030元,当场抓获被告人赵某甲、孙某甲、赵某乙、马某某、刘某某,民警提取自2020年4月12日20时许至被查获时该赌场账号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2万余元。
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取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及手机提取照片,证实被告人之间为开设赌场联络的情况。
3.证人万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是由被告人赵某甲租借用来开设“百家乐”赌场的场所,被告人孙某甲介绍赌客,被告人赵某乙在该赌场做操盘手,被告人马某某负责“接和”。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4月12日22时许,其与被告人刘某某至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百家乐”场所欲赌博时被民警抓获。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及该所民警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各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6.被告人赵某甲、孙某甲、马某某、刘某某、赵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孙某甲、马某某、刘某某、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孙某甲、马某某、刘某某、赵某乙共同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孙某甲、马某某、刘某某、赵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孙某甲、马某某、刘某某、赵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孙某甲、马某某、刘某某、赵某乙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赵某乙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俊
检察官助理:杨金三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孙某甲、马某某、刘某某、赵某乙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被告人孙某甲辩护人麻云程,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人马某某辩护人李广立,上海李广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郑毅,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某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赵某乙辩护人朱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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