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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甲、夏某某等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8〕61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22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本市**路**村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208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本市姑苏区**二村**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涟水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223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本市**路**宾馆(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镇**村**组**号)。

上列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夏某某、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8日告知三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三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0日至4月9日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夏某某、甘某某经预谋后,纠集工作人员赵某乙、赵某丙、吴某某、赵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姑苏区**庄**号内开设赌场,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从中进行抽头渔利。2018 年4 月9 日晚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李风久等十余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559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收缴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赵没有、赵某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夏某某、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赵某甲、夏某某、甘某某、赵某丙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夏某某、甘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甲、夏某某、甘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垒

2018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夏某某、甘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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