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86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41994********,汉族,本科文化,系苏州**人力资源公司**,暂住苏州工业园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新村**幢**室)。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系苏州**劳务派遣公司**,暂住苏州工业园区**路**号**公寓**号楼(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唐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甲、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甲、唐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和唐某某为使无居民身份证的应聘者顺利入职苏州工业园区**公司,由被告人赵某甲从应聘者赵某乙、杨某某、张某某3人处收取费用,并将上述3人的身份信息发给被告人唐某某,由被告人唐某某将上述3人的身份信息转发送给制作假证的人(另案处理)并支付费用,用于制作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为使无居民身份证的应聘者顺利入职苏州工业园区**公司,从应聘者刘某某、夏某某2人处收取费用,将上述2人的身份信息发送给制作假证的人(另案处理),并支付费用,用于制作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经鉴定,已经扣押到的赵某乙、杨某某、夏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为假。
被告人赵某甲和唐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照片);
2.书证:个人身份信息等;
3.证人雷某某、夏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甲、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和唐某某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甲、唐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赵某甲、唐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唐某某,均如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联系方式:1755230****)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被告人唐某某(联系方式:1526244****)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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