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4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19年4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曾因赌博,于2010年9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罚款2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系被告人周某某妻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在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镇境内先后聚众赌博6次,并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33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1日晚上,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胡某某组织聚集赌博人员李某甲、赵某乙、蒋某某等人在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被告人赵某甲家中利用麻将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胡某某从中抽头渔利1200元。
2.2020年2月12日晚上,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胡某某组织聚集赌博人员蒋某某、庄某某、赵某乙、田某某等人在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被告人周某某家中利用麻将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胡某某从中抽头渔利600元。
3. 2020年2月13日晚上,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胡某某组织赌博人员吴某某、庄某某、蒋某某、赵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被告人赵某甲家中利用麻将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胡某某从中抽头渔利830元。
4. 2020年2月14日晚上,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胡某某组织聚集赌博人员吴某某、庄某某、蒋某某、赵某乙等人在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吴某某家中利用麻将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胡某某从中抽头渔利600元。
5. 2020年2月15日晚上,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胡某某组织聚集赌博人员吴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蒋某某、赵某乙、李某甲、田某某等人在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陈某某家中利用麻将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胡某某从中抽头渔利4600元。
6. 2020年2月16日晚上,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胡某某组织聚集赌博人员吴某某、李某甲、王某某、赵某乙、蒋某某等人在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被告人周某某家中利用麻将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胡某某从中抽头渔利500元。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胡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赵某乙、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阴公安分局制作的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在本市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胡某某仍然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胡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赵某甲、周某某、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将赌具、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江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周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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