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路**胡同**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路**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底一天凌晨3、4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指使刘某某、赵某乙、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到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前大道与杏苑路交口东北角盗窃被害人丁某某的硅芯管600米。
2019年8月1日5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指使刘某某、赵某乙、常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再次到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前大道与杏苑路交口东北角盗窃被害人丁某某的硅芯管1463米。
经鉴定,被盗的2063米硅芯管价值共计为7427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害人丁某某向被告人赵某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刘某某、赵某乙、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刘某某、赵某乙、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系主犯,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其七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赵某乙、常某某系从犯,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万升武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晋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路**胡同**号,电话:1593111****。
被告人赵某乙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路**号,电话:1347399****。
被告人常某某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小区**栋**单元**号,电话:1773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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