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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Z8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81988********,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乡**村**。2019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2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我市大涌镇南兴北路由旗山路往兴涌路方向行驶,途经南兴北路乐订私人影院对开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粤TY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肇事后,被告人赵某某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赵某甲珠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95.8mg/100mL。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与被害人陈某达成互不追究的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赵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0******);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车辆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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