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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6〕160号

被告人赵某,男,19*6年0*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31**6081***52,汉族,高中毕业,商丘市**古城**处办*员,住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与三明路交叉口东方***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5年11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抓获,同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5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11月14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12月30日、2016年2月2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6年3月25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赵某在明知商丘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经理田*价值311500元的宝马牌BMW525Li轿车是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赃物,在田洋不知情的情况下,以101000元的价格卖与朋友孙**(另案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的母亲沈**将50000元退车款交与孙**的家属余**。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4年上半年至2014年10月,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商丘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的身份,以承诺给付月利率1.6%至2%不等的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向孟**、马**、王**等8名投资群众非法集资1620000元,被告人赵某从中获得提成8400元。案发前,已偿还本金和利息58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田*、王**、张**等人陈述;

3、证人孙**、李*、李*等人证言;

4、抓获经过、车辆转押协议、借款合同等书证;

5、价格鉴证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犯罪赃物仍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严桥、张帆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押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四册共计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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