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767号

被告人赵某波,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1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粤P2****号),于2019年12月11日20时05分许,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朱某某街朱某某村路段时(即:324国道下行920公里212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35mg/100mL),随即带至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中新医院对其抽血送检(经广东康怡司鉴中心检验,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4.4l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马某文、赵某球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某某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