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883号
被告人赵某毫,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仙**公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展,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街**号。因犯逃税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武,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3月11日被裁定予以假释,至2012年12月28日止。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楚,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区**号**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杰,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雄,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标,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A区**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光,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里**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于2019年9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展、赵某毫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标、李某光、郑某武、郭某杰、赵某楚、陈某雄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6年11月份开始,同案人赵某武(已判决)组建了一个微信赌博群“神牛**”,先后雇佣同案人赵某坚、赵某阳、赵某壬、赵某癸、李某丙、赵某鑫等人(均已判决)在其位于汕头市潮南区**镇**村的家中操作运营,同时招引他人参股,并将股份先后分为10至15股。“神牛**”赌博群是以“斗牛”的方式供人赌博,即每次赌博先由参赌人员进行抢庄,后该群操作人员发出一个微信红包,并利用“机器人”赌博软件,根据参赌人员抢得的红包的尾数数值比输赢,该群按照每次投注总额的5%向庄家抽头,其中3.5%返还给庄家及参赌人员,其余1.5%由该群股东赚取。2017年8月31日晚,公安机关对上述地点进行查处,现场查扣到“神牛**”微信赌博群的记账本3本,反映该群于2017年7月18日左右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抽头渔利5902400元,纯盈利1999986元,投注总额为118048000元。至被查获,该群参赌人数最多有100多人。
被告人赵某毫于2017年1月份成为“神牛**”微信赌博群的成员,并从2017年5月份开始在该群中参股,先后占有1股及1.2股,一直至2017年8月31日该群被公安机关查获。另外,从2017年6月25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毫在群中多次单独或与他人合伙“坐庄”接受多人投注,总接受投注额为9233040元。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赵某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赵某展于2017年1月份成为“神牛**”微信赌博群的成员,并从2017年5月份开始在该群中参与0.7股,一直至2017年8月31日该群被公安机关查获。另外,从2017年7月4日至8月16日期间,被告人赵某展在群中多次单独或与他人合伙“坐庄”接受多人投注,总接受投注额为2289590元。2019年7月3日,被告人赵某乙展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书证:扣押清单、账本、抓获经过、微信注册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流水记录、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二)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赵某毫、赵某展及同案人赵某武、陈某己、赵某庚坚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三)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电子数据。
二、赌博罪
2017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郑某武成为微信赌博群“神牛**”的成员,在群中参与赌博。同时,被告人郑某武于2017年8月5日至8月23日期间,利用微信昵称为“奔**”“BBR”“女神”的微信号,在微信赌博群“神牛**”中单独“坐庄”或与他人合伙“坐庄”,接受多名参赌人员投注,共接受投注额951740元。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郑某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7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赵某楚成为微信赌博群“神牛**”的成员,在群中参与赌博。同时,被告人赵某楚于2017年7月29日至8月5日期间,利用微信昵称为“赵某楚”的微信号,在微信赌博群“神牛**”中单独“坐庄”或与他人合伙“坐庄”,接受多名参赌人员投注,共接受投注额839820元。2019年8月9日,被告人赵某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7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郭某杰成为微信赌博群“神牛**”的成员,在群中参与赌博。同时,被告人郭某杰于2017年8月5日、6日、10日,利用微信昵称为“仁**先生、”的微信号,在微信赌博群“神牛**”中单独“坐庄”或与他人合伙“坐庄”,接受多名参赌人员投注,共接受投注额608660元。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郭某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7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雄成为微信赌博群“神牛**”的成员,在群中参与赌博。同时,被告人陈某雄于2017年7月23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利用微信昵称为“穗源”“兴兴”“微微”的微信号,在微信赌博群“神牛**”中单独“坐庄”接受多名参赌人员投注,总接受投注额为568060元。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陈某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7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甲成为微信赌博群“神牛**”的成员,在群中参与赌博。同时,被告人黄某甲于2017年7月16日至7月20日,利用微信昵称为“明大号”的微信号,在微信赌博群“神牛**”中单独“坐庄”或与他人合伙“坐庄”,接受多名参赌人员投注,共接受投注额250280元。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7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标成为微信赌博群“神牛**”的成员,在群中参与赌博。同时,被告人陈某标于2017年8月10日、8月16日及8月17日,利用微信昵称为“开心果小号”的微信号,在微信赌博群“神牛**”中单独“坐庄”或与他人合伙“坐庄”,接受多名参赌人员投注,共接受投注额249150元。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陈某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7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光成为微信赌博群“神牛**”的成员,在群中参与赌博。同时,被告人李某光于2017年7月18日,利用微信昵称为“贾某某”的微信号,在微信赌博群“神牛**”中“坐庄”,接受多名参赌人员投注,共接受投注额61390元。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某光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书证:坐庄情况表、抓获经过、微信注册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流水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郑某武、赵某楚、郭某杰、陈某雄、黄某甲、陈某标、李某光的供述及辩解;
(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毫、赵某展分别与同案人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主犯;被告人郑某武、赵某楚、郭某杰、陈某雄、黄某甲、陈某标、李某光分别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合伙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展、郑某武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李某光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毫、赵某展、郑某武、赵某楚、郭某杰、陈某雄、黄某甲、陈某标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光现被取保候审;
2.主要证据目录1份、案卷16册;
3.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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