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女,l993年6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号。2016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1年2月l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村**号。2016年9月l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村**乡**号。2016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2月1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7年3月9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月26日、4月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初,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结伙在我市西区凯旋公寓l809房某甲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郑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后在同年9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又在上述1809房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赵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同年9月l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1809房门口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并在该房内缴获毒品1小包(经检验,净重2.4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又在凯旋公寓*****房将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抓获,并在该房内缴获毒品1小包(经检验,净重0.7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郑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
二О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郑某某现被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视听资料光碟1张;
3、扣押的毒品等物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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