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4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乡**村*社*号。2016年8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商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镇**街*段***号附**号。2016年8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商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月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月22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12月31日、2017年2月2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阿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我市**镇**社区***路**号**印刷厂旁,盗窃被害人冼某娇停放在该处的粤J****号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破案后,赃车未缴回。
2、2016年8月27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商某窜至我市**镇**社区**琴行对开路段,盗窃被害人关某杰停放在该处的无号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00元)时,当场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现场缴获被盗摩托车,并在被告人赵某某身上缴获“7”字型套筒1把、六角匙1把及弹簧刀1把,在现场附近面包车车底缴获六角匙1把。经中山市公安局鉴定,从被告人赵某某身上缴获的弹簧刀属于管制刀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商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商某第二宗盗窃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商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泓玥
2017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商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3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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