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75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无逮捕必要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0年10月19日以濉公(临)诉字〔2020〕512号起诉意见书向濉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据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1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在安徽省濉溪县临涣镇**村经营“濉溪县**早点店”,其在制作包子过程中添加含铝泡打粉。2020年6月30日,安徽省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店经营的包子进行抽样,并送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样品中的铝残留量为33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9月16日,赵某某至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核查表、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书等;

    4、鉴定意见: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水煎包面皮中的铝残留量为331mg/kg。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经营早点店,在制作包子过程中添加含铝泡打粉,经检测,包子面皮内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331mg/kg,检查结果不合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赵某某生产、销售的包子,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昌锋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