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8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嘉峪关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号,现无固定住所。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从山西省大同监狱解回再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0日至同年5月24日);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同年4月9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11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以嘉峪关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通过虚构煤炭权属的方式,从中国工商银行嘉峪关分行骗取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后逾期未偿还,截止案发,尚有本金人民币1276.581166万元,利息人民币1022.235749万元,未清偿。
2.2011年12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以嘉峪关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通过虚构煤炭权属的方式,从中国工商银行嘉峪关分行骗取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后逾期未偿还,截止案发,尚有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人民币663.74395万元,未清偿。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共骗取中国工商银行嘉峪关分行贷款2笔,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截止2020年3月25日,尚有本金人民币2276.581166万元,利息人民币1685.979699万元,未清偿。
2019年12月25日,嘉峪关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某从山西省大同监狱解回再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莫某、韩某某等12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窦莫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仲鹏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