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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一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住海口市**大道******房,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海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骗取出口退税罪,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16日被海南省公安厅逮捕。

委托辩护人:舒绪彬,广东如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省公安厅经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10日,海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具有进出口资质。股东为郑某某、奚某某,法定代表人为郑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受林某甲(真实身份待查,在逃)指使,担任**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设立、人员招聘并办理出口退税业务。2013年初,犯罪被告人赵某某聘用林某乙为办税员,将林某甲从广东邮寄到公司的虚假出口业务材料,包括出口退税报关单、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外汇核销单和外贸发票提供给林某乙,交待林某乙根据增值税发票上的进货和出货信息录入出口退税系统里,同时在电子口岸系统上提交的报关单和外汇核销信息验证,等验证通过后就拿整理好的单证到国税部门去办理申报退税手续。经查:2012年至2013年7月期间,**贸易虚构出口业务,以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38份出口发票、38份出口报关单,8批次申报出口退税,共计骗取出口退税3222082.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海南省税务局出具的认定书、金融机构出具涉案公司开立账户、开通网银资料及账户交易流水、公司注册资料、相关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出口合同及海关文书资料、申报退税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林某丙、陈某某、林某乙、罗某某、黄某乙、胡某某、张某某、王某甲、邢某某、何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琼公物鉴(文检)字【2018-37】号《鉴定文书》等;7.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没有真实出口的情况下,使用海南省**贸易有限公司,以假出口和虚假国际贸易形式骗取出口退税共计3222082.1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政

2019年5月23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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