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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48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委**号,现住泌阳县**街道办事处**村**排**号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01月0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吕某某(已起诉)、刘某某(已批捕)在未办理任何采沙许可的情况下在泌阳县马谷田镇罗店村里非法开采河沙,经鉴定赵某某非法开采的河沙价值1126181.49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等;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办理任何采沙许可证明下非法开采河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迅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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