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卞庄街道**庄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9月19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经营管理的兰陵县**矿业有限公司在兰陵县下村乡山河村东界外开采石灰岩1.17万吨。经鉴定,2014年兰陵县境内石灰岩原矿平均价为每吨13元,涉案价值15.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京慧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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