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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乡**村**号,住库尔勒市**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吐鲁番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鄯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日移交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赵某某在一次吃饭时听旁边桌上吃饭的人说哈密市柳树泉农场沙枣泉五连东沙枣泉经常有被大水冲下来的黄羊或者狐狸卡在一个桥底下。同年10月中旬,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新M**的红色本田思域车前往听说的那个位于哈密市柳树泉农场沙枣泉五连东沙枣泉的桥寻找鹅喉羚,这次(第二次)其看到有一只已经被淹死的鹅喉羚卡在桥下面,其用水渠旁边放着的耙子把鹅喉羚捞上来,带到旁边空地,用车里的一把长约25厘米的刀子将捞上来的鹅喉羚剥皮清理内脏、砍去头和四肢,把肉放在红色本田思域车后备箱,拉回马建勇农场,存放在马建勇平房的冰箱里。

2020年1月20日早约8点50分,被告人赵某某将存放在冰箱里的鹅喉羚取出,放在车牌号为新M**的红色本田思域车后备箱,自哈密出发,前往库尔勒市朋友家过年,途经鄯善东收费站治安卡点时,被吐鲁番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查获。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运输的鹅喉羚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交办案件通知书,常口信息,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合同;证人证言:证人马**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锋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位于库尔勒市**路**号楼**单元**室的朋友家中,联系电话: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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