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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行医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2016年11月17日因非法行医被莱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罚款1000元;2017年7月6日因非法行医被莱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罚款1000元。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非法行医,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莱阳市羊郡镇开设牙科诊所从事医疗活动,2016年11月17日、2017年7月6日先后两次因非法行医被莱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2019年3月27日又因非法行医被莱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获,11月2日再次非法行医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明镜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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