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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行医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路。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苍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苍溪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苍溪县河地乡、高坡镇开设“赵氏牙科”诊所,开展口腔诊疗活动。2015年3月30日、2016年6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均因非法行医被苍溪县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在苍溪县高坡镇场非法行医被再次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牙科综合治疗机等物证、户籍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在线查询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侯某某、赵某某、王某乙证人的证言;

3.现场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二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川

检察官助理:李红谷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苍溪县**镇**路,联系电话:1335049****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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