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5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时堰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犯有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吕林、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东台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至8月2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三次在赵家为蛇咬伤患者蒋某甲诊疗,后蒋某甲于2019年8月2日在自己家中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蒋某甲符合蛇咬伤后致多脏器功能障碍死亡。
被告人赵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蒋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韦慈晗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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