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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行医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7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 **,户籍在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号,暂住在**镇**村**队**号**室。2015年4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3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处没收相关医疗器材和药品、罚款人民币二万二千五百元。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12日、2020年9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1日、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先后二次行政处罚。2020年8月19日13时30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仍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四季酒店**室房间给患者王某某输液并收取诊疗费185元。

案发当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微信聊天截图,证实于上述时间、地点,被告人赵某某为其输液并收取诊疗费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从证人王某某处调取被告人赵某某对其使用的输液工具一套。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一部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经过。

5.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分别于2015年4月21日、2017年3月28日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二次行政处罚的事实。

6.有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信息。

7.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等相关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秦峰

                                 检察官助理:殷思源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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