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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经营)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知产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韶山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5日被北京市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岩岩,北京市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海淀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本市海淀区**路**号院**内发现该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并现场查获卷烟共计37个品种351条。经查明,该店实际经营人系被告人赵某某,该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涉案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63125元。现涉案烟草制品由北京市海淀区烟草专卖局代为保管。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检验报告等;3.证人证言:陶某某等二人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云山
代理检察员:  刘  晋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联系电话1891106****;

2.侦查卷宗四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刘岩岩,联系方式:18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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