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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经营罪)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乡**村**号,在京暂住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横街子村弘善玉文化中心A座8103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至2020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横街子村弘善玉文化中心A座8103号,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联系、发送快递等方式,向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8号海南大厦等地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累计经营数额人民币167万元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元以上。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和平里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起获一氧化二氮300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一氧化二氮、手机等;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手机鉴定意见书等;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迎迎

检察官助理:练泰霖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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