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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2月2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开始为上线“Struggle”(微信昵称,待查)收受地下六合彩,从中提成2%。赵某某在微信上收到“码单”后,将“码单”报给上线。开奖结果出来后,赵某某分别与上线、“买码”的人通过微信结算。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24日,赵某某共从谢某某处收受地下六合彩1560元。

2.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24日,赵某某共从贺某某处收受地下六合彩13300元。

3.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4日,赵某某共从宋某某处收受地下六合彩78140元。

4.2019年12月17日至12月28日,赵某某共从肖某某处收受地下六合彩2895元。

    5.2019年12月22日,赵某某从刘某某处收受地下六合彩120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经营的数额为96015元。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赵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

助  理:吴昊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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