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沿江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林业局**经营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林业局**街**组**号,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方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至2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未经过黑龙江省福彩发行中心授权销售福利彩票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林业局境内利用国家发行的中国福利彩票“3D”的开奖号码为中奖依据,私自搭建平台销售彩票(黑彩),以高于国家正规彩票的中奖金额为诱饵,参照并多于国家正规彩票兑奖规则,通过给予下线销售提成为奖励,接受彩民大量投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25,090.00元,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人民币27,43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的黄色小账本一本、私彩3D账单五张、扣押黄色账本内记载销售金额对应一览表、黑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证明等;
2.证人张某甲、金某甲、张某乙、金某乙、张某丙、梁某某等12人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接受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沈红
侯福霞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黑龙江省方正县**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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