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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系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蛋糕坊”的经营者。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孙某甲(另案处理)处进购mond、ORIS、好利时、阿诗玛、ESSE等品牌的走私卷烟,并通过微信转账,先后39次向孙某甲支付人民币117318元。从孙某甲处购买走私卷草之后,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经营的**蛋糕坊对外进行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月2日,大连市普兰店区烟草专卖局依法查获被告人赵某某尚未销售的9种品牌的走私卷烟,共计67条。经辽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被查获的9种走私卷烟均系真品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微信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大连市普兰店区烟草专卖局查处材料、移送财物清单、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宋某某、高某某、周某某、孙某乙、林某某、孙某丙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走私卷烟,并对外进行销售,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市场管理制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刁君冲
检  察  员:  李振双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大连市普兰店区家中,联系电话:13074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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