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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为4304231971********,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乡**组**号,住址**,农民。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在衡山县**乡**组**号自己家中进行“地下六合彩”写单,收受下线赵某乙、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报给上线刘某丙(另案处理)。根据投注情况、中奖情况等,赵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与上下线结算。投注“特码”的,刘某丙按投注金额的10%-11%给赵某甲提成“水钱”,除“特码”以外投注方式的码单,刘某丙按投注金额的3%给赵某甲提成“水钱”。经统计,赵某甲共收受下线赵某乙、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四人的“地下六合彩”赌资280138元、转给该四人“地下六合彩”赌资为219169元;赵某甲向上线刘某丙共转出“地下六合彩”赌资265464元,收到刘某丙“地下六合彩”赌资247208元。

被告人赵某甲于2020年1月9日向衡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赵某甲向衡山县公安局退赃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清单、被告人指认六合彩资金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赵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赵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间处刑,若经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承办检察官:曾涛

检察官助理:赵志平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347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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