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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县,住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被告人赵某甲在唐县**镇**村建设开办了唐县军城**液化气站,后其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开始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业务牟利。经查证仅2015年至2019年5月20日,赵某甲非法经营液化气销售金额为5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唐县行政审批局证明,唐县**液化气站账目、账户交易流水明细、客户入账回单,被告人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赵某乙、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唐县公安局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良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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