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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7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坊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初,被告人赵某某与李某甲(已判决)商量共同倒卖烟叶牟利。赵某某安排王某某(已判决)协助其进行烟叶收购、销售,并由王某某代其与李某甲商量贩卖烟叶的具体价格和组织销售。同时,王某某负责督促被告人李某甲将贩卖烟叶的款项按时汇款给赵某某等。

2015年8月中旬,被告人赵某某与李某甲、王某某在甘肃榆林镇以155709元收购了21340斤烟叶,由李某甲、王某某运至攀枝花市,堆放在仁和区**镇**村**组**号起某某家中待销。随后,李某甲将10500公斤烟叶以220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乙(已判决)、李某丙(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徐某某(已判决)。李某甲在王某某的监督下,将收到的大部分烟款转账给赵某某。

2015年9月初,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某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以210428元收购11320公斤烟叶后,由王某某运至攀枝花市,堆放在起某某家中待销。李某甲通过给李某甲(已判决)好处费方式,将6380公斤烟叶以169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介绍的彭某某(已判决)。随后,李某甲为了谋取更多利益,经与赵某某、王某某商量,以26元/公斤的价格回购了剩余的4730公斤烟叶,并支付烟叶款122980元。之后,李某甲在王某某的监督下,将收取的彭某某支付的烟款及自己回购烟叶应支付的烟款中的大部分转账给赵某某。

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以228540元收购的22854斤烟叶发往攀枝花,李某甲、王某某到西昌接货后,堆放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平地村逛计厂二组起**家待销。李某甲在李某丙(已判决)的协助下将9401.90公斤烟叶以260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乙(已判决)、唐某某(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随后,李某甲其为了谋取更多利益,经与赵某某、王某某商量,以27.5元/公斤的价格将剩余1876公斤烟叶全部回购,并支付烟叶款51590元。之后,李某甲在王某某的监督下,将收取的李某乙等人支付的烟款及自己回购烟叶应支付的烟款中的部分转账给赵某某。

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将以240370元收购的24226斤烟叶发往攀枝花,李某甲、王某某接到烟叶后,将烟叶与李某甲回购的1876公斤烟叶一起,堆放在起建东家待销。2015年9月18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烟草专卖局查获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证据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李某甲、王某某等人的供述;起某甲、起某乙、殷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106394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加丽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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