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昆山市**公司保险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镇**村**村民组57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月12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4月2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 “yuki828”的微信号4次向徐某某销售香烟,其中硬中华香烟100条、软中华香烟130条,销售金额达 9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归案经过、证明、业务回执以及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徐某某、南某某、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买卖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骏
2019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866265****、1396244****)。
2、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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