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7********,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某某镇某某村农民。2020年6月13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被告人赵某某在保定市满城区某某镇某某村家中菜园内非法种植罂粟570株,经行唐县彭博草地资源鉴定中心鉴定,满城区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托鉴定的植物品种为罂粟(属罂粟科罂粟属的一个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行唐县彭博草地资源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抽样笔录、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7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茜
张园园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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