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46********,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河南省尉某某**镇**村四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尉某某**镇**村家门前种植罂粟,于2020年3月16日被**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经现场清点,赵某某共种植1180颗罂粟幼苗。经鉴定,赵某某种植的全部是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尉某某**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年龄及无前科的事实;尉某某公安局**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案发情况及赵某某到案情况;现场照片证明种植现场及清点情况;扣押清单证明从赵某某扣押罂粟苗的事实;2.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其种植罂粟的事实;3.鉴定意见:商丘师范学院生物与食品学院出具鉴定报告书证明赵某某种植的系罂粟科罂粟属罂粟;4.执法录像证明铲除及清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丽平

检察官:王志强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