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2X,汉族,小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省**市**路**集资楼**单元**室,现住址:**省**市**路街道办事处**大道**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0时10分,长兴路派出所民警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在**省**市**路西段**家属院北100米杨某某家的菜地内发现有疑似罂粟苗,在杨某某本人的见证下铲除,铲除后清点为2200株。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该植物植株与罂粟相似度极高,可以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经侦查发现,该菜地所种植的2200株罂粟为赵某某本人所种植,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书证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20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国营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省**市**路街道办事处**大道**号**号楼**单元**室家中;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