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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4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48********,汉族,文盲,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住河南省兰考县******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9年3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兰考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兰考县红庙镇代庄村248号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赵某某在自家门口空地上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经现场清点,赵某某共种出罂粟620余株,公安机关当场将种植的罂粟全部铲除。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非法种植的疑似罂粟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赵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2)种植罂粟现场、指认、清点照片共6幅;(3)扣押清单;(4)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2.证人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讯问视频光盘1份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种植罂粟62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 浩

李 楠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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