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57********,汉族,文盲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12时许,尉某某公安局民警在河南省尉某某滨河东路南段污水处理厂南临处,发现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家桃树地种植有大量罂粟苗,经现场清点共发现550株罂粟。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年龄情况;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明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4. 鉴定报告书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5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书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凤闯
检察官:马林建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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