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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53********,汉族,不识字,务工,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区**有限公司院内。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某某在灵璧县**区**有限公司院内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4月15日,灵璧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在进行春季禁毒活动中发现被告人赵某某所种植的罂粟。经现场清点,被告人赵某某在灵璧县**区**有限公司院内共种植罂粟苗1765株。

被告人赵某某于当日在灵璧县**区**有限公司院内被灵璧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罂粟苗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灵璧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765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攀登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灵璧县**区**有限公司院内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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