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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兵团第六师**团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五家渠市******号,现住新疆五家渠市****连。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昌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兵团第六师**团职工,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均为新疆五家渠市**团为民南路**号光大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二名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带着自己的1只猎狗在昌吉市北部荒漠灌木林区内放羊时,利用猎狗猎杀了2只鹅喉羚,被告人赵某某把鹅喉羚死体剥皮、去头、去内脏、去四肢后拿回家中存放于冰柜内准备食用。

二、2020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新B****的白色皮卡车,带着4只猎狗前往昌吉市北部荒漠灌木林区,利用猎狗猎杀了2只鹅喉羚,并将鹅喉羚死体放置在皮卡车车斗内。随后,二被告驾车行驶至**团**连北侧居民住宅门前停留时,被昌吉市北部荒漠生态保护管理站护林员发现并报警,两名被告人跟随护林员到103团管护站等候民警到来后归案。

经鉴定,送检的疑似鹅喉羚4只,均为哺乳纲偶蹄目牛科鹅喉羚,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2只完整的鹅喉羚死体的价值为50000元;2只残缺的鹅喉羚死体价值为35000元; 4只鹅喉羚死体或组织的涉案价值共计8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报告、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单独非法猎捕、杀害2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鹅喉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共同非法猎捕、杀害2只鹅喉羚,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赵某某两次共非法猎捕、杀害4只鹅喉羚,犯罪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凡贵

助理检察员:胡啟超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赵某某联系电话:1599909****;张某某联系电话:13579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 赃物四具鹅喉羚死体及作案工具新B****号皮卡车、3只猎犬被昌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扣押地点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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